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景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請確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何?( 貴公司所載與債權讓與
證明書所載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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