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16號
CTDV,108,司促,8216,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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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文津 
人          
債 務 人 蔡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參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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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