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10號
CTDV,108,司促,8210,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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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10號
 
債 權 人 溫樂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衽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被繼承人張芳迎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有無被繼承人張芳迎
  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借款新臺幣150 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及高雄市○○區○○
  段00000 ○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物
  之最新建物謄本。
五、請求㈠新台幣150 萬元之起息日係『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或『105年5月1日』?如自『105年5月1日』起算,依據為何
  ?㈡新台幣89,614元之起息日係『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
  『101年』?如自『101年』起算,依據為何?並請具體載明
  101年?月?日。㈢新台幣276,311元之起息日係『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或『108年6月19日』?如自『108年6月19日』
  起算,依據為何?
六、房屋貸款民國108 年4 月份之部分,匯款回條聯日期為108
  年4 月19日與台端附表所載不一,請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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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