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55號
CTDV,108,司促,8155,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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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債 務 人 柯琇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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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