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52號 債 權 人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敏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