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東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東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5069
8691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06日止累計190,991 元正未給
付,其中52,037元為消費款;135,354 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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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8年6月│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52037 元│7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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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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