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伯華於民國93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月20
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03日止累計168,191 元正未給
付,其中49,962元為本金;117,061 元為利息;1,168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伯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03日止累計378,648 元正未給
付,其中104,168 元為消費款;270,880 元為循環利息;3,
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