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74號
CTDV,108,司促,7974,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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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菁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零壹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㈢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菁菁於民國92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 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2月
  31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03日止累計984,284 元正未
  給付,其中288,240 元為本金;691,924 元為利息;4,12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菁菁於民國92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
  ,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03日止累計664,016 元正未給付
  ,(其中172,493 元為本金,491,523 元為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㈢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菁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03日止累計511,861 元正未給付
  ,其中138,609 元為消費款;373,252 元為循環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㈡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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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