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54號
CTDV,108,司促,7954,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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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馮光華 


債 務 人 唐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馮光華於民國94年6 月8 日邀約唐天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6 月10日清
  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
  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9 月12日,後即
  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稽,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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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