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馮光華
債 務 人 唐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馮光華於民國94年6 月8 日邀約唐天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6 月10日清
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
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9 月12日,後即
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稽,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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