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7號
債 權 人 黃郁文
李志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喜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台端民國年月日108 年6 月19日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為…新台幣596,447 元及…,惟108 年7 月
26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為…各220,000 元及…,請確認是
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黃郁文376,44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債權
人李志珉22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