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7號債 權 人 黃郁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喜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台端於民國108 年7 月2 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台端僅係受託提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請提出聲請人為台端及李志珉,並經台端及李志珉於狀底簽名或蓋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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