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47號
CTDV,108,司促,7647,2019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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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7號
債 權 人 黃郁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喜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於民國108 年7 月2 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台端僅係受託提
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請提出聲請人為台端及李志珉,並經台端
李志珉於狀底簽名或蓋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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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