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思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陳思宜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並提出債務人陳思宜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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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