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573號
CTDV,108,司促,7573,2019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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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思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陳思宜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並提出債務人陳思宜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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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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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