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10號
CTDV,108,司促,7210,2019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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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債 權 人 林桂春 
債 務 人 宣建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
  經核其退票日為民國107年12月17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
  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逾主
  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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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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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    │
├─┼───────┼──────┼───────┼────┤
│1 │107年11月15日 │80,000元  │107年11月16日 │0000000 │
├─┼───────┼──────┼───────┼────┤
│2 │107年12月15日 │80,000元  │107年12月17日 │0000000 │
├─┼───────┼──────┼───────┼────┤
│3 │108年1月15日 │80,000元  │108年1月16日 │0000000 │
├─┼───────┼──────┼───────┼────┤
│4 │108年2月15日 │80,000元  │108年2月16日 │0000000 │
├─┼───────┼──────┼───────┼────┤
│5 │108年3月15日 │80,000元  │108年3月16日 │0000000 │
├─┼───────┼──────┼───────┼────┤
│6 │108年4月15日 │80,000元  │108年4月16日 │0000000 │
├─┼───────┼──────┼───────┼────┤
│7 │108年5月15日 │80,000元  │108年5月16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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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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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