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06號
CTDV,108,司促,7206,2019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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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債 務 人 潘禹丞 

債 務 人 陸鳳嬌 

一、債務人潘禹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萬肆仟肆佰肆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潘禹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伍仟伍佰
  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潘禹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零伍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如對其財
  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陸鳳嬌給付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潘禹丞負擔,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陸鳳嬌給付之。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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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