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懷嘉( 原名: 陳靜嘉) 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 務人陳懷嘉( 原名: 陳靜嘉) 現金卡之債權為由,聲請對債 務人陳懷嘉( 原名: 陳靜嘉) 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 之借據暨契約書第四條,勾選之方案為1988方案,借款期間 屆滿後繼續延長時之適用利率為當日借款餘額60,001元至12 0,000 元,依貴行定儲利率指數( 1) +9.33,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6 月5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請求 利息與上開約定不符之依據,該裁定於108 年6 月12日送達 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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