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九三),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桃園縣大溪鎮○○路○段二一一巷三十七號「 紅上天大旅館」之負責人,該旅館裝置有線電視台收視系統,被告明知未經著作 權人授權,不得將接收視之節目內容傳送至各間客房供不特定之旅客觀賞,竟於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利用不知情之「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定之好萊 塢電影台頻道,公開播送由豔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豔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矮螺子的春天」影片。嗣於同日十二時十五分許,為豔星公司職員前往上址旅館 內,以V8錄影及拍照存証,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上映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豔星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 八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楊 文 雄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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