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崇豪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崇傑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6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08年6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