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登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明堂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1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又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規定甚明。查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明堂之起
訴聲明請求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尚未提供之文書置於順鑫
發公司,由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之方式供原告查閱。」,經
本院審理後,判決結果為:「一、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
置於順鑫發工業有限公司,由原告以影印、抄錄、複製之方式供
原告查閱。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該判決,就
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
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
訴人對本院原審判決上訴人應提供附表一所示之文書以供被上訴
人以影印、抄錄、複製等方式查閱之敗訴部分,核非對於身分上
或親屬關係之權利有所主張,屬於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
┌──┬──────┬──────────────────────────────┐
│編號│年份 │ 被告持有之順鑫發公司文件名稱 │
├──┼──────┼─────────────────┬────────────┤
│1 │100年1月1日 │①營業報告書(全未提供) │⑨員工薪資清冊(全未提供│
│ │起至107年4月│②資產負債表(100年度尚未提供,其 │ ) │
│ │1日 │ 餘已提供) │⑩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 │ │③損益表(100年度尚未提供,其餘已 │(全未提供) │
│ │ │ 提供) │⑪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表 │
│ │ │④現金流量表(全未提供) │(僅提供101年至106年度,│
│ │ │⑤股東權益變動表(全未提供) │其餘未提供) │
│ │ │⑥現金簿(已提供) │⑫薪資申報表(全未提供)│
│ │ │⑦進貨簿(全未提供) │⑬財產目錄(全未提供) │
│ │ │⑧銷貨簿(全未提供) │⑭日記簿(全未提供) │
│ │ │ │⑮總分類賬簿(已提供) │
│ │ │ │⑯明細分類賬簿(全未提供│
│ │ │ │) │
├──┼──────┼─────────────────┴────────────┤
│2 │102年4月1日 │①形成上述各項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報稅資料(即編號1)之傳票 │
│ │起至107年4月│(全未提供) │
│ │1日 │②員工打卡明細(已提供) │
│ │ │③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員工薪資支付證明(已提供) │
│ │ │④所有扣繳憑單存根聯(已提供) │
│ │ │⑤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往來明細及對帳單(已提供) │
│ │ │⑥所有支票存庫存摺(已提供) │
│ │ │⑦股東可扣抵稅額表(107年度尚未提供,其餘已提供) │
│ │ │⑧所有進貨與銷貨交易之原始憑證(全未提供) │
│ │ │⑨所有統一發票(全未提供) │
└──┴──────┴──────────────────────────────┘
附表一:
┌──┬──────────────────────────────┬──────────┐
│編號│ 文件 │ 年份 │
├──┼──────────────────────────────┼──────────┤
│1 │資產負債表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
├──┼──────────────────────────────┤月31日 │
│2 │損益表 │ │
├──┼──────────────────────────────┼──────────┤
│3 │進貨簿 │100年1月1日至107年4 │
├──┼──────────────────────────────┤月1日 │
│4 │銷貨簿 │ │
├──┼──────────────────────────────┤ │
│5 │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 │
├──┼──────────────────────────────┤ │
│6 │財產目錄 │ │
├──┼──────────────────────────────┼──────────┤
│7 │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表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
│ │ │月31日、107年1月1日 │
│ │ │至107年4月1日 │
├──┼──────────────────────────────┼──────────┤
│8 │員工薪資清冊 │102年4月1日至107年4 │
├──┼──────────────────────────────┤月1日 │
│9 │形成上述各項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及報稅資料(即編號1至8)之傳票│ │
├──┼──────────────────────────────┤ │
│10 │所有進貨與銷貨交易之原始憑證 │ │
├──┼──────────────────────────────┤ │
│11 │所有統一發票 │ │
├──┼──────────────────────────────┼──────────┤
│12 │股東可扣抵稅額表 │107年1月1日至107年4 │
│ │ │月1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