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23號
CTDV,106,勞訴,123,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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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羅國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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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