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77號
CTDV,105,訴,1877,2019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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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7號
原   告 石玉珍(日文姓名:石井正春)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李春生 
參 加 人 三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
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五行至第六行關於「合計共3,351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將複丈後162 、163 地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三行關於「石玉春」之記載,應更正為「石玉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倒數第五行關於「鄭淑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鄭淑女」。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第五行關於「1/1 」之記載,應更正為「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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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