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陳倍紅
相對人即
被 告 尤彥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陳倍紅與相對人即被告尤彥明因本院108 年度
附民字第21號損害賠償案件,原在本院成立和解,經聲請人聲請
繼續審判,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繼續
審判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