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續字,108年度,1號
CTDM,108,附民續,1,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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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陳倍紅
相對人即
被  告 尤彥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陳倍紅與相對人即被告尤彥明因本院108 年度
附民字第21號損害賠償案件,原在本院成立和解,經聲請人聲請
繼續審判,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繼續
審判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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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