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8年度,9號
CTDM,108,聲判,9,2019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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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采珮


代 理 人 張清雄律師
被   告 王鴻嘉


      劉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人涉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9日108 年度上聲議
字第270 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1425 號、107 年度偵字第11030 號
),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6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欄內關於「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37歲(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欄內關於「26歲(民 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經核與卷附聲請人之年籍資 料不符,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37歲(民國 00年00月0 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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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