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73號
CTDM,108,聲,973,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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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健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健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健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1 年10月、4 月、10月、6 月 及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108 年7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9130 號核 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55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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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