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51號
CTDM,108,聲,951,201907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義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湯義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義清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10月及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 7 年1 月16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 月21日及前揭徒刑(其中 6 月已執行完畢)並於刑中交插執行易服勞役12日,茲因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5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