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21號
CTDM,108,聲,921,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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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福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福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及1 年2 月確定, 並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續執行另案 殘刑1 年27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6 月28日法 授矯字第10801704711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5 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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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