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揚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揚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揚菘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 、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同一被告所犯數 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 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 ,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 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 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 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 、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及104 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裁判要 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3 罪,業經本院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3 罪所 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本院為最後事實審 法院,如附表所示3 罪均為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即107 年 5 月8 日)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 、2 之罪前經 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70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6 月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考,則依刑法第51條及刑事訴訟 法第370 條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時,即不得逾編號1 、2 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 年6 月與其餘編號3 之罪宣告刑加總之
有期徒刑2 年7 月。其次衡酌受刑人所犯3 罪反應出之人格 特性,如附表所示3 罪均為詐欺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 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所侵害者並非具有不可替代 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係屬侵害個人之財產法益), 犯罪之時間間隔非遠,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高,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等總體情狀、對被 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 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3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 時扣除之,亦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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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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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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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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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5日 │106年7月13日 │10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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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度及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7822號 │106年度偵字第27744號 │106年度偵字第1020號、 │
│ │ │ │第11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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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中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306號 │106年度訴字第2631號 │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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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4月9日 │107年9月19日 │108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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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中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306號 │106年度訴字第2631號 │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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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5月8日 │107年11月23日 │108年6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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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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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2944號 │107年度執字第18935號 │108年度執字第4185號 │
│ │(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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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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