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431號
CTDM,108,簡,431,2019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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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威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二)第一列關於「1107年7月7日」,均更正為「107年7月7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二)第 一列關於「1107年7月7日」,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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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