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352號
CTDM,108,簡,1352,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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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基騵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6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基騵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基騵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經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 8 年1 月10日17時52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訊據被告楊基騵於警詢時否認有何施用毒品犯行,辯稱:伊 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在105 、106 年云云。惟查:(一)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 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 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 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 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 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 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且 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又毒品施用後於尿液中可檢 出之時間,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 人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2018年 美國FDA 網站公布尿液中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後可檢出之時限為2 至3 日,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108 年1 月31日FDA 管字第1089000957號函可參。(二)被告於108 年1 月10日17時52分為警採尿之尿液,經送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依據酵 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 質譜儀 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其中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640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濃度為8080 ng/mL,有該實驗室108 年1 月28日報告編號 KH/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左營分局查獲毒品案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 Z000000000000)、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 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確有於為警 採尿前回溯72小時(即3 天)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訛。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03 年10月9 日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 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應逕予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及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3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7年5月13日執行完畢,有前 開前案紀錄表可查,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已執畢之罪與本案施用毒品罪之 罪質相同,顯見其有特別惡性;且被告已非初犯施用毒品犯 行,本案顯無應論處最低法定刑之情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認縱予加重最低本刑,亦無罪刑 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五、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仍 不知戒惕,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足見其吸毒惡習已深、 戒毒意志不堅,未能徹底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顯見其無 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殊值譴責;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 尚非直接甚鉅,再者,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 ,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 治為宜,並兼衡其自陳小康之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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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