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政霖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8681號、108年度偵字第75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政霖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且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四、五、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附表一編號一、三、七至十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 實
一、鍾政霖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四氫大麻酚均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4-甲 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1- (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甲苯基乙基胺戊酮 、愷他命則均為同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 ,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購入、受贈第二、三級毒品: ①於民國106年6月下旬某日22時許,在高雄市前金區六合夜 市某公廁,以新臺幣(下同)4千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阿肥」之成年人購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 三級毒品藍歐咖啡包4包,及受贈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 毒品搖頭丸2顆而持有之。②於106年11月5日20時許,在高 雄市燕巢區中山北路某萊爾富超商外,以1千6百元之價格, 向「阿肥」購入附表一編號3之第三級毒品小惡魔咖啡包2包 ,及受贈附表一編號4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1顆而持有之。③ 於106年12月26日19時至20時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前金區六 合夜市某公廁,以總價3萬5千元至4萬5千元之價格,向「阿 肥」購入附表一編號5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附表一編號6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而持有之。④於107年1月15 日至同年月19日間某日21時至22時間某時許,在高雄市燕巢 區中山北路某萊爾富超商外,以3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魚頭」之成年人購入附表一編號7之第 三級毒品金色蝙蝠咖啡包57包而持有之。⑤於107年2月5日 22時至24時間之某時許,在高雄市燕巢區中山北路某萊爾富 超商外,以總價4萬5千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魚肚」之成年人購入附表一編號8之第三級毒品射手 座橘子汽水包56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而持有之。⑥於 107年8月7日21時許,在高雄市○○區○○巷00○00號旁, 以5千元之價格,向某舞廳少爺購入附表一編號10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107年8月8日6時40分許、11 時40分許,經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 區○○巷00○00號鍾愛山莊、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執行搜索,扣得鍾政霖累積持有純質淨重逾35.217公克之第 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3.87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毒品種類、 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鍾政霖本件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 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伍晉瑩證述相符 ,並有本院107年聲搜字第38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07年9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193號、107年12月20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563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31日刑鑑字第1070081511號、107 年11月27日刑鑑字第1078012309號鑑定書、扣案物照片、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物品處分命令等證據資料在卷 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5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以一持續持有之行為,累積持有純質 淨重均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 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四
氫大麻酚、MDMA、氯乙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 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1- (5-氟戊基)-3-(1- 四甲基環丙基甲醯)、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愷他命分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竟無視政府宣導並嚴 格查緝之禁毒政策,仍為本案持有毒品逾法定數量之犯行。 被告前並無經法院判決處刑前科之品行資料。暨其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本件持有毒品之數量,兼衡其自述大專畢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為廣告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5萬至10萬元 ,經濟狀況小康,目前與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家庭 生活狀況,身體狀況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 ,且始終坦承犯行,是其歷此刑之宣告後,應已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且綜合考量其生活、工作狀況、家庭環境等情, 並參酌檢察官當庭表示同意緩刑宣告,但請宣告緩刑2年, 並附支付公庫18萬元、法治教育1場次之條件等語(見本院卷 第73、95頁),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雖以暫不執行為當,然 被告本件持有毒品數量非微,實有必要長期觀察被告是否確 已戒除毒品,檢察官所述緩刑期間2年實屬過短,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且為確實督促被告有正確法律觀念,並收啟新及警惕之效, 尚有科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參考檢察官上開求刑,併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之規定,附命被告應向公 庫支付18萬元,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且依同法第93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同時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 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4、5、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共3 顆、大麻1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等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呈 第二級毒品MDMA、四氫大麻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裝盛上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其內原有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如 附表一編號1、3、7至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2包、內 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藍歐咖啡包4包、小惡魔咖啡包2包、金
色蝙蝠咖啡包57包、射手座橘子汽水包56包等物,經鑑定結 果,分別確含第三級毒品成分(鑑定結果詳附表一),因被告 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定之犯罪行為,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 ,應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當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核均非屬違 禁物,且與被告本件持有毒品犯行無涉,亦均未經檢察官聲 請宣告沒收,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起訴書附│物品名稱 │查扣│數量│鑑定結果 │備註 │
│ │表編號 │ │處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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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一編│藍歐咖啡包 │客房│4包 │驗前總毛重32.83公克(包裝│106年6月下旬│
│ │號9 │ │A │ │總重約5.36公克),驗前總 │某日22時購入│
│ │ │ │ │ │淨重約27.47公克,檢出微 │、受贈(起訴 │
│ │ │ │ │ │量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書犯罪事實一│
│ │ │ │ │ │、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一】) │
│ │ │ │ │ │基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 │
│ │ │ │ │ │胺戊酮,成分微量無法估算│ │
│ │ │ │ │ │總純質淨重。 │ │
├──┼────┼───────┼──┼──┼────────────┤ │
│ 2 │附表一編│搖頭丸 │客房│2顆 │粉紅色圓型錠劑,檢出第二│ │
│ │號10 │ │A │ │級毒品MDMA,檢驗前淨重0.│ │
│ │ │ │ │ │583公克,檢驗2次後淨重0.│ │
│ │ │ │ │ │132公克,純度約44.71%, │ │
│ │ │ │ │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23 │ │
│ │ │ │ │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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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表二編│小惡魔咖啡包 │辦公│2包 │彩色外包裝,檢驗前總毛重│106年11月5日│
│ │號2 │ │桌旁│ │23.36公克(包裝總重約1.98│20時購入、受│
│ │ │ │櫃子│ │公克),驗前總淨重21.38公│贈(起書犯罪 │
│ │ │ │ │ │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事實一【二】│
│ │ │ │ │ │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 │
│ │ │ │ │ │品硝甲西泮,檢驗前總純質│ │
│ │ │ │ │ │淨重約0.21公克 │ │
├──┼────┼───────┼──┼──┼────────────┤ │
│ 4 │附表二編│搖頭丸 │辦公│1顆 │藍色錠劑,檢驗前淨重0.20│ │
│ │號1 │ │桌旁│ │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 │
│ │ │ │櫃子│ │A,檢驗2次後淨重0.058公 │ │
│ │ │ │ │ │克,純度約43.81%,檢驗前│ │
│ │ │ │ │ │純質淨重約0.039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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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附表一編│大麻 │客房│1包 │乾葉,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①106年12月 │
│ │號11 │ │A │ │大麻酚,檢驗前淨重0.986 │26日19、20時│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0.805公 │許購入(起訴 │
│ │ │ │ │ │克 │書犯罪事實一│
├──┼────┼───────┼──┼──┼────────────┤【三】)②檢 │
│ 6 │附表一編│甲基安非他命 │客房│3包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驗前第二級毒│
│ │號12 │ │A │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品甲基安非他│
│ │ │ │ │ │7.268公克,檢驗後淨重7.2│命純質淨重共│
│ │ │ │ │ │57公克,純度約72.45%,檢│35.055公克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5.266公克 │ │
│ │ │ │ │ ├────────────┤ │
│ │ │ │ │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
│ │ │ │ │ │25.277公克,檢驗後淨重25│ │
│ │ │ │ │ │.267公克,純度約74.13%,│ │
│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8.738公│ │
│ │ │ │ │ │克 │ │
│ │ │ │ │ ├────────────┤ │
│ │ │ │ │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 │
│ │ │ │ │ │14.103公克,檢驗後淨重14│ │
│ │ │ │ │ │.093公克,純度約78.36%,│ │
│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051公│ │
│ │ │ │ │ │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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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附表一編│金色蝙蝠咖啡包│視聽│57包│金色外包裝,檢驗前總毛重│107年1月15日│
│ │號1、14 │ │室、│ │894.17公克(包裝總重約 │至19日間某日│
│ │、附表二│ │客房│ │64.98公克),總淨重829.19│21時至22時間│
│ │編號6 │ │A、 │ │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某時許購入 │
│ │ │ │床頭│ │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微│(起訴書犯罪 │
│ │ │ │櫃內│ │量1-(5-氟戊基)-3-(1-四甲│事實一【四】│
│ │ │ │ │ │基環丙基甲醯)、硝甲西泮 │) │
│ │ │ │ │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29│ │
│ │ │ │ │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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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附表一編│射手座橘子汽水│客房│56包│黑色外包裝,檢驗前總毛重│107年2月5日 │
│ │號8 │包 │A │ │716.38公克(包裝總重約70 │22時至24時間│
│ │ │ │ │ │公克),總淨重646.38公克 │某時許購入 │
│ │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起訴書犯罪 │
│ │ │ │ │ │西酮、微量甲苯基乙基胺戊│事實一【五】│
│ │ │ │ │ │酮、硝甲西泮,檢驗前總純│) │
│ │ │ │ │ │質淨重12.92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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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附表二編│愷他命 │床頭│1包 │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 │
│ │號5 │ │櫃旁│ │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0│ │
│ │ │ │ │ │2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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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附表一編│愷他命 │視聽│1包 │白色結晶粉末,檢出第三級│107年8月7日 │
│ │號4 │ │室 │ │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21時許購入 │
│ │ │ │ │ │重3.782公克,檢驗2次後淨│(起訴書犯罪 │
│ │ │ │ │ │重3.737公克,純度約65.37│事實一【六】│
│ │ │ │ │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45 │) │
│ │ │ │ │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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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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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起訴書附│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備註 │
│ │表編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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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一編│K盤(含括刀)1組│鍾政霖│不沒收 │
│ │號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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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表一編│白色iPhone SE │鍾政霖│不沒收 │
│ │號3 │行動電話1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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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表一編│黑色iPhone 8行│鍾政霖│不沒收 │
│ │號5 │動電話1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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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表一編│黑色iPad平板電│鍾政霖│不沒收 │
│ │號6 │腦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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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表一編│新臺幣80,400元│鍾政霖│不沒收,業由檢察官處分│
│ │號7 │現金 │ │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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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表一編│白色結晶1包(內│鍾政霖│檢出第五級管制藥品N-異│
│ │號13 │含吸管1支) │ │丙基芐基胺,不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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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表一編│吸食器2組 │鍾政霖│不沒收 │
│ │號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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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表一編│K盤1個 │鍾政霖│不沒收 │
│ │號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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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表一編│監視器主機1組 │鍾政霖│不沒收 │
│ │號1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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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表一編│K盤(含刮刀)1組│鍾政霖│不沒收 │
│ │號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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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表一編│白色iPhone 6行│伍晉瑩│由檢察官另案處理 │
│ │號19 │動電話1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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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表一編│射手座橘子汽水│伍晉瑩│由檢察官另案處理 │
│ │號20 │包9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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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表一編│K盤(含刮刀)1組│伍晉瑩│由檢察官另案處理 │
│ │號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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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附表二編│新臺幣49,100元│鍾政霖│不沒收,業由檢察官處分│
│ │號3 │現金 │ │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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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表二編│黑色小錢包1個 │鍾政霖│不沒收 │
│ │號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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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表二編│新臺幣1,563,50│鍾政霖│不沒收,業由檢察官處分│
│ │號7 │0元現金 │ │發還 │
├──┼────┼───────┼───┼───────────┤
│17 │附表二編│人民幣4,700元 │鍾政霖│不沒收,業由檢察官處分│
│ │號8 │ │ │發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