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振福
輔 佐 人 許芳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
330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08年度交訴字第2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振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振福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1紙」 、「被害人陳世雄民國108年1月22日所書之書面意見1紙」 、「撤回告訴狀1紙」、「和解書1紙」外,其餘均引用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婷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330號起訴書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