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1593號
CTDM,108,交簡,1593,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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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DI REZEKI JUNEDI (中文姓名:阿迪;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5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DI REZEKI JUNEDI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EDI REZEKI JUNEDI 於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民國108年5月5日1時30分許,騎乘 電動自行車上路。嗣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行 車不穩而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65毫克。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EDI REZEKI JUNEDI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酒駕肇事對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 大,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亦不遺餘力,被告雖為外籍人士, 對此亦應無不知之理,竟仍違犯本案酒駕犯行,顯罔顧公眾 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所為實屬不該 ;另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酒測值達每公 升0.65毫克,仍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對於公眾生命 、財產所形成之潛在危險程度;兼衡其係酒駕初犯、家境貧 寒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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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