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129號
CTDM,107,簡附民,129,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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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張景雯
被   告  林慶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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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