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78號
CTDM,107,審交附民,78,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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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蔡林明日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洪秋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嗣改分為108
年度交簡字第179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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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