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游新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宏國、林香美、左克暉、翁群能、廖高江、
羅際幹等人間侵占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二、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程式之要件。查,本
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內僅記載:「…,請法院撤
銷其公文非法作業,並予制裁」等語,惟並未載明所欲請求
撤銷之公文之作成機關、案號、日期及內容等事項為何,致
使本院無法知悉原告所欲請求撤銷之公文為何,亦即不知原
告之「訴之聲明」為何,而無從進行審理,足見,原告之起
訴程式要件有欠缺。
二、基上說明,請原告提出所欲請求撤銷之公文影本( 公文內應
有製作公文之機關、日期、案號及內容等事項之記載) 。
三、原告對於上揭請求撤銷之公文是否有提起訴願之行政救濟程
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