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245號
TYDA,108,交,245,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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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45號
原   告 李麗玫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提出本件被告所作成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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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