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李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1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1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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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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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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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顯爐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中壢分行 │108年1月5日 │39,960元 │UA一九九九八七│李淑│
│2 │邱顯爐 │ │ │ │一 │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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