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70號
TYDV,108,除,170,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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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楊玉昭(即陸文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 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 年1 月 3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 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 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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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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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0ND─000五三三六七─七號│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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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一一六一四四─八號│1張 │15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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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一二七六二五─九號│1張 │115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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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一四三九一六─一號│1張 │316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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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