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3號
TYDV,108,重訴,43,2019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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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徐朝淵 
      徐廷政 
      徐廷治 
      徐廷君 
      徐葉金妹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被   告 黃世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各於10 8 年6 月14日及同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5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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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