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44號
TYDV,108,重訴,344,2019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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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原   告 京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銘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 裁定已於同年7 月19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 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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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