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劉曜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玉宴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