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6號
TYDV,108,訴,66,2019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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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范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 108 年6 月5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66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該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併表 明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應 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當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 元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 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 為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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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