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文寶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甘雨潔
上列當事人間於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按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793,2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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