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6號
TYDV,108,訴,246,2019072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文寶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甘雨潔 


上列當事人間於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按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793,2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