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10號
TYDV,108,訴,1410,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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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洪勇敢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鍀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譯賢)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27,3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877元,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備註:
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
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
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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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鍀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