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5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江建宏
黃婉婷
楊裕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涉訟,渠等簽訂 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7條前段約定:「甲乙雙方及連帶 保證人同意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 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三、另原告起訴狀雖表明「訴訟代理人呂書安」,然未提出委任 狀,即未依法委任,不生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效果,本裁定因 此於當事人欄不予記載,亦不對其送達文書,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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