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 告 郭順進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南天壇玉京聖殿
(原名:南天壇玉京聖殿)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捐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桃園市南
天壇玉京聖殿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3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