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金城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3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708 元(計
算式:22.44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700元/ 每平方公尺),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上訴人僅先自行繳納2,325 元,尚有
差額7,0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
判費差額7,095 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