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34號
TYDV,108,補,434,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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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錦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91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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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