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錦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91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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