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籃忠政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才永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64,9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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