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趙令洲
趙秀珍
趙秀玲
趙乙橙
趙婉毓
楊趙梅香
趙淑琴
趙令遠
趙令東
趙令釧
趙志永
趙炎灶
趙令彬
趙明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5,328,962 元(112,609,042+2,719,920 )(計算
式詳如附表,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部分乃附帶
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10,0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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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每平方公│土地總面│土地公告現值│
│ │尺公告現│積(平方│ │
│ │值(元)│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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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地號 │ 19800 │49.96 │ 989208 │
├─────┼────┼────┼──────┤
│2207地號 │ 19800 │3122.2 │ 61819560 │
├─────┼────┼────┼──────┤
│2208地號 │ 19800 │2008.47 │ 39767706 │
├─────┼────┼────┼──────┤
│2206地號 │ 19800 │175.16 │ 346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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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課稅現值 │ 656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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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1260904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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