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6號
TYDV,108,補,186,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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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趙令洲 
      趙秀珍 
      趙秀玲 
      趙乙橙 
      趙婉毓 
      楊趙梅香
      趙淑琴 
      趙令遠 
      趙令東 
      趙令釧 
      趙志永 
      趙炎灶 
      趙令彬 
      趙明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5,328,962 元(112,609,042+2,719,920 )(計算
式詳如附表,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部分乃附帶
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10,0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
│土地   │每平方公│土地總面│土地公告現值│
│     │尺公告現│積(平方│      │
│     │值(元)│公尺) │      │
├─────┼────┼────┼──────┤
│2209地號 │ 19800 │49.96  │ 989208  │
├─────┼────┼────┼──────┤
│2207地號 │ 19800 │3122.2 │ 61819560 │
├─────┼────┼────┼──────┤
│2208地號 │ 19800 │2008.47 │ 39767706 │
├─────┼────┼────┼──────┤
│2206地號 │ 19800 │175.16 │ 3468168  │
├─────┴────┴────┼──────┤
│建物課稅現值         │ 6564400  │
└───────────────┴──────┘
              合計  11260904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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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