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17號
TYDV,108,法,17,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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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何庚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捐助章程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之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變更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 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於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 ,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 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 國108 年5 月17日經第7 屆第3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 改組織暨捐助章程如聲請狀所附財團法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 建安宮組織暨捐助章程變更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 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之組織暨捐 助章程、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 代表人身份證明、相對人第7 屆第3 次董監事會議記錄及簽 到簿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第23條 之內容,係就信徒大會召開時程由每三年召開一次變更為每 四年召開一次,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 ,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 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組織暨捐助 章程第23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 條部分,僅係為因應桃 園縣升格為桃園市,乃經董監事會之決議,將「財團法人桃 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之名稱修正為「財團法人桃園市平 鎮區東勢建安宮」之用語修正,非屬組織暨捐助章程所訂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 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 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 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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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組織暨捐助章程變更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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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 更 前 條 文 │ 變 更 後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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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第23條: │
│本法人信徒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本法人信徒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信徒大會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信徒大會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
│大會兩種,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二│大會兩種,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二│
│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之;臨時大│次,均由董事長召集之;臨時大│
│會於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信徒│會於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信徒│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開會│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開會│
│時,由董事長於十日內召開之,│時,由董事長於十日內召開之,│
│會議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時,得由│會議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時,得由│
│其他信徒(信徒代表)代理之,│其他信徒(信徒代表)代理之,│
│但僅能受信徒(信徒代表)一人│但僅能受信徒(信徒代表)一人│
│之委託。 │之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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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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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